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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26执40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朱韦锋、高佳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韦锋,高佳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26执4057号申请执行人:朱韦锋,男,196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被执行人:高佳琪,女,198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申请执行人朱韦锋与被执行人高佳琪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6)浙0226民初58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6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执行款25300元、执行费279.5元、诉讼费21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存款,但余额不足。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等强制措施。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浙0226执405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朝阳审 判 员 张 春审 判 员 林欣荣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何 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