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8执50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重庆市永川区巨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罗清才谢光树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市永川区巨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罗清才,宋开会,罗清国,谢光树,史太平,兴仁县佳顺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8执5010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永川区巨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人民东路2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6939060662。法定代表人:黄勇,董事长。被执行人:罗清才,男,1966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被执行人:宋开会,女,1977年1月16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被执行人:罗清国,男,1966年4月15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被执行人:谢光树,女,1966年4月24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被执行人:史太平,男,1966年5月3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被执行人:兴仁县佳顺煤矿,住所地:贵州省兴仁县潘家庄镇王家寨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6629641759。法定代表人:张方常,经理。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永川区巨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2016)渝0118民初645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罗清才、宋开会、罗清国、谢光树、史太平、兴仁县佳顺煤矿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2000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34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尚有借款本金2000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340元,本案执行费22400元未能执行。已将被执行人罗清才、宋开会、罗清国、谢光树、史太平、兴仁县佳顺煤矿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旷昌政审 判 员 王元烽代理审判员 覃魏枢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杨炯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