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胶民初字第69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叶武军与深圳市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武军,深圳市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华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胡章财,矫革新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胶民初字第6984号原告:叶武军,男,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玉健,山东天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法定代表人:乔云凯,总裁。被告:深圳市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法定代表人:瞿军波,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时鹏,男,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系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华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被告:胡章财,男,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被告:矫革新,男,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武军诉被告深圳市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华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矫革新、胡章财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10月27日立案。原告叶武军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武军自愿撤回对被告深圳市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华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矫革新、胡章财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武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按照原告法庭调查终结前变更诉讼请求数额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多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4110元退回原告。审 判 长 匡建玲审 判 员 孙 超人民陪审员 施科春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冷 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