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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881刑初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黄祖孟、黄小梅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廉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廉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祖孟,黄小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881刑初152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祖孟,男,1989年1月19日出生于广东省廉江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捕前住廉江市石城镇上县。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2月31日被廉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2年5月9日;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月14日被廉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5年8月17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5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廉江市看守所。被告人黄小梅,女,1987年3月24日出生于广东省廉江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捕前住廉江市石城镇上县。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3月31日被羁押,同年4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逮捕,同年6月8日被廉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廉江市人民检察院以廉检公诉刑诉[2017]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祖孟犯贩卖毒品罪、盗窃罪,指控被告人黄小梅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3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6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廉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泽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祖孟、黄小梅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6年2月份的一天,罗某电话联系被告人黄祖孟提出要购买100元毒品海洛因,双方约定在廉江市石城镇上县村被告人黄祖孟住宅处交易毒品。后被告人黄祖孟叫被告人黄小梅在该处贩卖一小包毒品海洛因给罗某,得款100元。2、2016年2月份的一天,罗某电话联系被告人黄小梅提出要购买100元毒品海洛因,双方约定在廉江市石城镇上县村被告人黄祖孟住宅处交易毒品。经被告人黄祖孟同意,后被告人黄小梅在该处贩卖一小包毒品海洛因给罗某,得款90元。3、被告人黄祖孟购买毒品拿回家后,被告人黄小梅帮被告人黄祖孟分装毒品予以贩卖。2016年3月22日17时许,罗某电话联系被告人黄祖孟提出要购买200元毒品海洛因,双方约定在廉江市石城镇上县村被告人黄祖孟住宅处交易毒品。后被告人黄祖孟在该处贩卖一小包毒品海洛因给罗某,得款200元。2016年3月31日8时许,公安人员将罗某抓获,并从罗某身上查获疑似毒品一小包,同日22时许,公安人员在被告人黄祖孟住宅处将被告人黄小梅抓获,并查获疑似毒品二小包及疑似毒品麻果一颗。经称量,从罗某身上查获一小包疑似毒品净重0.13克,经鉴定,检见海洛因成分;经称量,从被告人黄祖孟住宅处查获的二小包疑似毒品及疑似麻果一颗分别净重0.53克、1.21克、0.15克,均检见甲基苯丙胺成分。同年5月17日6时许,公安人员在被告人黄祖孟住宅处将被告人黄祖孟抓获,并查获疑似毒品四小包及电子称一个、量斗一个、分装袋二十一个、毒资人民币三百元。经称量:查获四小包疑似毒品分别净重14.053克、4.13克、4.719克、0.35克,经鉴定,前三小包均检见甲基苯丙胺成分,后一小包检见海洛因成分。经检测,被告人黄祖孟尿液呈阳性,被告人黄小梅尿液呈阴性。二、盗窃罪2016年4月17日23时许,被告人黄祖孟及大弟(身份未明)经合谋后,由大弟驾驶小汽车搭载着被告人黄祖孟窜到廉江市石岭镇伺机作案。当窥见被害人钟某在廉江市石岭镇东风路东四横巷3号门口停放一辆白色日产牌风度小汽车时,大弟上前将该小汽车盗走。同月18日13时许,被告人黄祖孟驾驶该被盗小汽车途经廉江市石城镇上县村大排沟村道黄火红屋路段处时,被公安人员拦截,后被告人黄祖孟弃车逃跑。经鉴定,该被盗日产牌小汽车值款人民币16500元。破案后,追缴该被盗小汽车返还给被害人钟某。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并据以上事实和证据,认为被告人黄祖孟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认为被告人黄小梅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黄祖孟对起诉书指控的犯贩卖毒品罪、盗窃罪的事实与罪名无异议,但辩称没有叫被告人黄小梅分装毒品。被告人黄小梅对起诉书指控其贩卖两次毒品给罗某的事实与罪名无异议,但辩解其帮被告人黄祖孟分装毒品是为了控制被告人黄祖孟吸食毒品的数量,而非为了贩卖毒品而进行分装毒品。请求法院念在其有三名年幼子女需要抚养,希望法院从轻判处。审理查明:一、贩卖毒品1、2016年2月份的一天,罗某电话联系被告人黄祖孟提出要购买100元毒品海洛因,双方约定在廉江市石城镇上县村被告人黄祖孟住宅处交易毒品。后被告人黄祖孟叫被告人黄小梅在该处贩卖一小包毒品海洛因给罗某,得款1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黄祖孟、黄小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罗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2、2016年2月份的一天,罗某电话联系被告人黄小梅提出要购买100元毒品海洛因,双方约定在廉江市石城镇上县村被告人黄祖孟住宅处交易毒品。经被告人黄祖孟同意,后被告人黄小梅在该处贩卖一小包毒品海洛因给罗某,得款9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黄祖孟、黄小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罗某、黄某的证言;中国移动通信客户详单;被告人的到案经过及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3、2016年3月22日17时许,罗某电话联系被告人黄祖孟提出要购买200元毒品海洛因,双方约定在廉江市石城镇上县村被告人黄祖孟住宅处交易毒品。后被告人黄祖孟在该处贩卖一小包毒品海洛因给罗某,得款200元。2016年3月31日8时许,公安人员将罗某抓获,并从罗某身上查获疑似毒品一小包,同日22时许,公安人员在被告人黄祖孟住宅处将被告人黄小梅抓获,并查获疑似毒品二小包及疑似毒品麻果一颗。经称量,从罗某身上查获一小包疑似毒品净重0.13克,经鉴定,检见海洛因成分;经称量及鉴定,从被告人黄祖孟住宅处查获的二小包疑似毒品及疑似麻果一颗分别净重0.53克、1.21克、0.15克,均检见甲基苯丙胺成分。同年5月17日6时许,公安人员在被告人黄祖孟住宅处将被告人黄祖孟抓获,并查获疑似毒品四小包及电子称一个、量斗一个、分装袋二十一个、毒资人民币三百元。经称量:查获四小包疑似毒品分别净重14.053克、4.13克、4.719克、0.35克,经鉴定,前三小包均检见甲基苯丙胺成分,后一小包检见海洛因成分。经现场检测,被告人黄祖孟的尿液的检测样本对吗啡、甲基安非他明试剂呈阳性反应;被告人黄小梅的尿液的检测样本对吗啡、甲基安非他明、氯胺酮试剂呈阴性反应。另查明,被告人黄小梅被逮捕后,其家属以需要黄小梅抚养三名幼年子女为由申请取保候审,廉江市公安局于2016年6月8日对被告人黄小梅取保候审。上述事实,有控辩双方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如下证据证明:1、被告人黄祖孟的供述、辩解及辨认。主要供述其于2016年3月的一天向茶山村的罗某贩卖价值人民币100元的毒品。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稳定,供述其为以贩养吸,其没有叫其妻子黄小梅梅贩卖毒品。在庭审过程中,其辩解没有叫黄小梅分装过毒品。通过相片,其辨认出被告人黄小梅及罗某。2、被告人黄小梅的供述、辩解及辨认。其于2016年4月1日作过一次供述,供述主要内容:我看见黄祖孟隔6、7天就会去拿一次货回来家里,然后就分开袋子装着,一般分成50元、100元一袋,我也帮他分装过一次毒品。通过相片,其辨认出被告人黄祖孟及罗某。3、证人罗某的证言及辨认。主要内容:2016年3月22日17时许,我打电话向黄祖孟购买毒品,后我开车到黄祖孟的住宅,向黄祖孟购买价值200元的毒品。通过相片,其辨认出被告人黄祖孟、黄小梅。4、被告人黄祖孟、黄小梅的到案经过、归案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黄祖孟于2016年5月17日被抓获归案;被告人黄小梅于2016年3月31日被抓获归案的情况。5、廉江市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书》。证明被告人黄祖孟的尿液的检测样本对吗啡、甲基安非他明试剂呈阳性反应;被告人黄小梅的尿液的检测样本对吗啡、甲基安非他明、氯胺酮试剂呈阴性反应。6、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证据保全清单。证明于2016年3月31日从被告人黄祖孟住宅处查获疑似毒品二小包及疑似毒品麻果一颗;于2016年5月17日在被告人黄祖孟住宅处查获疑似毒品四小包及电子称一个、量斗一个、分装袋二十一个、毒资人民币三百元;在罗某身上扣押到可疑毒品一包。7、相片指认。证明被告人黄祖孟、黄小梅、罗某对扣押物品相片的指认。8、称量笔录。证明于2016年5月17日在被告人黄祖孟住宅处查获四小包疑似毒品分别净重14.053克、4.13克、4.719克、0.35克,2016年3月31日从被告人黄祖孟住宅处查获的二小包疑似毒品及疑似麻果一颗分别净重0.53克、1.21克、0.15克,从罗某身上查获一小包疑似毒品净重0.13克,均提取少量检材。9、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证明案发现场位于廉江市石城镇上县村黄祖孟、黄小梅家中。10、理化检验检验报告。证明于2016年5月17日在被告人黄祖孟住宅处查获四小包疑似毒品分别净重14.053克、4.13克、4.719克、0.35克,前三小包均检见甲基苯丙胺成分,后一小包检见海洛因成分;2016年3月31日从被告人黄祖孟住宅处查获的二小包疑似毒品及疑似麻果一颗分别净重0.53克、1.21克、0.15克,均检见甲基苯丙胺成分;从罗某身上查获一小包疑似毒品净重0.13克,检见海洛因成分。11、取保候审决定书及相关申请资料。证明被告人黄小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基本情况。以上证据来源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可以作为定案依据,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被告人黄小梅辩解没有帮被告人黄祖孟分装毒品贩卖、而为控制被告人黄祖孟吸食毒品量的意见。经查,被告人黄小梅在侦查阶段仅作过一次分装毒品用于贩卖的供述,供述没有稳定一致,且没有被告人黄祖孟的供述指证黄小梅有分装毒品的行为,结合被告人黄祖孟长期吸毒的事实及被告人黄祖孟、黄小梅夫妻关系的实际,黄小梅在庭审中的辩解符合情理。在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人黄小梅分装毒品是用于贩卖的情况下,应予采信被告人黄小梅的辩解意见。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黄小梅多次贩卖毒品的指控,本院不予支持。二、盗窃2016年4月17日23时许,被告人黄祖孟及“大弟”(身份未明)经合谋后,由“大弟”驾驶小汽车搭载着被告人黄祖孟窜到廉江市石岭镇伺机作案。当窥见被害人钟某在廉江市石岭镇东风路东四横巷3号门口停放一辆白色日产牌风度小汽车时,“大弟”上前将该小汽车盗走。同月18日13时许,被告人黄祖孟驾驶该被盗小汽车途经廉江市石城镇上县村大排沟村道黄火红屋路段处时,被公安人员拦截,后被告人黄祖孟弃车逃跑。经鉴定,该被盗日产牌小汽车值款人民币16500元。破案后,追缴该被盗小汽车返还给被害人钟某。上述事实,被告人黄祖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钟某的陈述;相片指认;车辆行驶证件;发还清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价格鉴定意见;法庭科学DNA检验报告;被告人黄祖孟犯前罪的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祖孟目无国法,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同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均应予惩处。对被告人黄祖孟,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黄小梅目无国法,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予惩处。廉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祖孟犯贩卖毒品罪、盗窃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及适用法律准确,本院予以支持;指控被告人黄小梅犯贩卖毒品罪的主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指控被告人黄小梅多次贩卖毒品的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黄祖孟犯贩卖毒品罪在有期徒刑九年至十年的幅度内量刑,犯盗窃罪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的幅度内量刑;建议对被告人黄小梅犯贩卖毒品罪在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的幅度内量刑。在本案中,被告人黄祖孟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贩卖毒品罪,是累犯,且是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祖孟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鉴于被告人黄祖孟、黄小梅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黄祖孟的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黄小梅在起诉书指控的第一起贩卖毒品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黄小梅的量刑建议偏重,本院予以调整。被告人黄小梅贩卖毒品的事实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其需要抚养子女亦非其逃避法律责任的理由,但综合本案的案情及实际,被告人黄小梅犯罪的主观恶性不大,并主动缴纳罚金,有悔罪表现,考虑到被告人黄小梅确有照顾三名未成年子女的实际,对被告人黄小梅适用缓刑确实没有再犯罪的危害,对其所居住的社区亦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对被告人黄小梅宣告缓刑。根据被告人黄祖孟、黄小梅犯罪的事实、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其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祖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17日起至2026年5月16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清。)二、被告人黄小梅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扣押在案的毒品依法没收后予以销毁;扣押在案电子称、量斗、分装袋及毒资人民币三百元等物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陈文佳审 判 员  梁成虎人民陪审员  黄晓云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梁平南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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