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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民终3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牡丹江东鼎木业有限公司、张全樟、孟宪秀与田林、王丽芹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上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牡丹江东鼎木业有限公司,田林,王丽芹,张全樟,孟宪秀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民终3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牡丹江东鼎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法定代表人:张全樟。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鹏,黑龙江博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田林,男,1960年1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德筠,黑龙江牡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丽芹,女,196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德筠,黑龙江牡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张全樟,男,196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牡丹江东鼎木业有限公司经理,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鹏,黑龙江博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孟宪秀,女,1965年1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鹏,黑龙江博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牡丹江东鼎木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田林、王丽芹、原审被告张全樟、孟宪秀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2015)牡东商初字2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被上诉人田林、王丽芹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上诉人牡丹江东鼎木业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张全樟、孟宪秀给付其代销木皮所欠的差价款,因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导致本案事实发生变化。首先,在二被上诉人处工作的两名财务人员刘某及高某履行的是否是上诉人委派的职务行为及由谁支付报酬。其次,原审证据十及二审期间上诉人提交的三张汇款凭证能否冲抵货款的事实不清,一审法院应查明该汇款是代销款还是代开发票款,从而依法确认是否应当支持二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2015)牡东商初字22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牡丹江东鼎木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4875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王 凡审判员 柳冬梅审判员 王 欢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蔡 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