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02执保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李虹与阳联君、谢昕民间借贷纠纷保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虹,阳联君,谢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02执保60号申请人:李虹,女,1967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攀枝花市东区。被申请人:阳联君,女,196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原住攀枝花市东区。被申请人:谢昕,女,1993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原住攀枝花市东区。本院在受理原告李虹与被告阳联君、谢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李虹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虹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阳联君购买的坐落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的车位,查封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2980元,由李虹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余 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周渝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