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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执21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陈付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付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21313号申请执行人:陈付顺,男,1986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司机,户籍地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现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卫国路259号。负责人石洪峰,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付顺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津0116执2131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岳小鹄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万宏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