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6民初8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李贤高与姜平王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贤高,姜平,王斌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6民初878号原告:李贤高,男,1969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奉节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巍,重庆环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平,男,197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奉节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成生,重庆市奉节县永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斌,男,1973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奉节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发根,奉节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原告李贤高与被告姜平、王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原告李贤高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因需要收集新证据,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贤高撤诉。案件受理费1140元,减半收取计570元,由原告李贤高负担,依法予以免。审判员 邱天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陶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