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236民初8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李贤高与姜平王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贤高,姜平,王斌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6民初878号原告:李贤高,男,1969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奉节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巍,重庆环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平,男,197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奉节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成生,重庆市奉节县永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斌,男,1973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奉节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发根,奉节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原告李贤高与被告姜平、王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原告李贤高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因需要收集新证据,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贤高撤诉。案件受理费1140元,减半收取计570元,由原告李贤高负担,依法予以免。审判员  邱天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陶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