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02民初20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行与李芳、驻马店市驿城区龙祥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行,李芳,驻马店市驿城区龙祥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豫1702民初2019号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行。住所地:驻马店市文明大道***号。代表人马立,该分行行长。委托人关建军、张中伟,该分行职工。被告李芳,女,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驻马店市驿城区龙祥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驿城区老河乡靳庄村委。法定代表人夏强,该公司经理。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行与被告李芳、驻马店市驿城区龙祥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马伟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2日,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行与被告李芳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由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行向李芳借款1700000元,借款期限为1年,借款利率为月利率8.4‰,驻马店市驿城区龙祥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为借款担保人。借款后,至2016年2月2日,被告李芳尚欠借款本金1元未付,另欠借款以来至2017年5月21日期间的利息及罚息55852.83元。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行为此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李芳同意于2017年6月30日前向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行返还返还借款本金1元及返还至借款之日止的利息及罚息(截止至2017年5月21日的利息及罚息为55852.83元)。被告驻马店市驿城区龙祥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同意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案件受理1130元,减半收取560元,由二被告共同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