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2民初40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王胜利与金国利、寇海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胜利,金国利,寇海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2民初404-1号原告:王胜利,男,1976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任丘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宝山,河北远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京涛,河北远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国利,男,1973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任丘市。被告:寇海通,男,1969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任丘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娜娜,河北宪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学锋,河北宪泽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胜利与金国利、寇海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原告王胜利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胜利撤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原告王胜利负担。审 判 长 张莎莎人民陪审员 陈天丛人民陪审员 康艳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刘志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