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1128民初8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刘志华、刘福成等与刘万栓等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志华,刘福成,刘万栓,赵树双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8民初885号原告:刘志华,男,1952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原告:刘福成,男,1959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以上二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淑艳,河北刘爱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万栓,男,1959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衡水市阜城县。被告:赵树双,男,197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衡水市阜城县。以上二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侯连俊,阜城县六月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原告刘志华、刘福成与被告刘万栓、赵树双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刘志华、刘福成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志华、刘福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刘志华、刘福成负担。审判员  李仲省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孙召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