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24民初2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胡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4民初2203号原告:胡某,男,197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被告:徐某,女,1973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原告胡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期间,汪娟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汪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对被告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胡某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计小龙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方 冬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