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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24民初2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胡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4民初2203号原告:胡某,男,197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被告:徐某,女,1973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原告胡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期间,汪娟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汪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对被告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胡某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计小龙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方 冬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