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627民初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7

案件名称

福州佳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南靖县联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州佳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靖县联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7民初279号原告:福州佳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茶园街道华林路366号隆盛小区1#楼A区802单元。法定代表人:林品金,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建生,福建秉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被告:南靖县联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靖县山城镇人民广场18号A区。注册号:350xxxxxxx0。法定代表人:施品华,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州佳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靖县联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州佳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福州佳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补充调取相关资料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州佳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福州佳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徐国辉人民陪审员  戴俊祥人民陪审员  曾慧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吴宛璇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