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322民初20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兴仁县诚信典当有限公司与张世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兴仁县诚信典当有限公司,张世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22民初2018号原告:兴仁县诚信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兴仁县城关镇城东新区桃园路综合市场D栋1号。法定代表人:李时秀。被告:张世云,男,195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兴仁县。原告兴仁县诚信典当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世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25日立案。原告以其与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并已执行完毕为由,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兴仁县诚信典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未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权益,经审查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兴仁县诚信典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由原告兴仁县诚信典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令狐芳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隆 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