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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5执1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李洪启等仲裁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洪启,北京新北铜铝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5执1121号申请执行人:李洪启,男,1956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被执行人:北京新北铜铝业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0291XXXX),住北京市大兴区长子营镇长营工业园区38号。法定代表人:王新,总经理。李洪启与北京新北铜铝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北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北京市大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兴劳人仲字(2016)第2861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李洪启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新北公司按照判决书给付李洪启7823.9元。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新北公司发送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新北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房产、车辆及银行存款等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新北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李洪启申请执行的案款7823.9元未受清偿。经申请执行人李洪启签字确认,被执行人新北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大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兴劳人仲字(2016)第2861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元凯审判员  杨 潇审判员  赵 鑫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君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