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4执5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吕振旺、高占柏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振旺,高占柏,宋国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4执558号申请执行人:吕振旺,男,汉族,1969年3月11日出生,住滦平县。被执行人:高占柏,男,汉族,1973年9月30日出生,住滦平县。被执行人:宋国林,男,1967年7月14日出生,住滦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0824民初100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13日向被执行人高占柏、宋国林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高占柏、宋国林向申请执行人吕振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高占柏、宋国林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高占柏在银行的存款100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伟人民陪审员 毕江波人民陪审员 刘云志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杜 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