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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1执6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高占堂与高振则、何候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占堂,高振则,何候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67号之一申请人高占堂,男,1967年3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申请人高振则,男,1955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申请人何候娥,女,1960年8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821民初31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高占堂申请执行高振则、何候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一、被执行人高振则、何候娥向申请人高占堂偿还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二由被执行人高振则向申请人高占堂偿还欠款11万元;三、案件受理费11840元由被执行人高振则、何候娥共同负担11225元,被执行人高振则负担615元,案件执行费23620元由被执行人高振则、何候娥共同负担22400元,被执行人高振则负担122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照申请人的申请依法扣留了二被执行人的分红款。申请人再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文甫审 判 员  张 华代理审判员  马久雄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刘振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