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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02民初25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李睿与贺敬媛、罗昱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睿,贺敬媛,罗昱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02民初2580号原告:李睿,1981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腾冲市人,在省建五公司503分公司工作,住昆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宏勋,云南东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贺敬媛,女,1989年2月14日出生,布依族,住昆明市。被告:罗昱,男,1990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丘北县人,住昆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雄,云南睿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睿诉被告贺敬媛、罗昱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睿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李睿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睿撤诉。案件受理费9200元,减半收取计4600元,由原告李睿负担。审 判 长  孙敏霞审 判 员  吕 刚人民陪审员  丁 茜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朱 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