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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02民初5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徐海娜与张亮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海娜,张亮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5250号原告徐海娜,女,1988年4月11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告张亮亮,男,1986年9月16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海娜与被告张亮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徐海娜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海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徐海娜负担。审 判 员 姚俊鹏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房淑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