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223执3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石清平与赵霞、何亚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解除)执行决���书
法院
崇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鄂1223执39号之一本院在执行石清平与赵霞、何亚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赵霞、何亚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申报财产,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被执行人失信信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赵霞(女,崇阳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2232519761020XXXX)、何亚辉(男,崇阳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2232519711011XXXX)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删除。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