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221民初19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牛玉芳与王敏、曹亚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玉芳,王敏,曹亚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1民初1923号申请人:牛玉芳,女,195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城关镇中顺河街50号。被申请人:王敏,女,196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城关镇南靖波中学家属楼一号楼2单元四楼东户。被申请人:曹亚彬,男,195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牛玉芳与被申请人王敏、曹亚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牛玉芳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王敏、曹亚彬的银行存款3255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牛玉芳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敏、曹亚彬的银行存款325000元。案件申请费1625元,由被申请人王敏、曹亚彬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雅萍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 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