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9执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樊建梅与孟召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建梅,孟召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9执197号申请执行人樊建梅,女,1972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新野县。被执行人孟召丽,女,1970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新野县。本院受理的申请人樊建梅与被执行人孟召丽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樊建梅与被执行人孟召丽协商分期支付并达成协议,经询问申请人同意暂终结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1329民初14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时,申请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单明山审判员 张朝凤审判员 田 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杜 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