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6民初17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王好贞与刘中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好贞,刘中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6民初1785号原告:王好贞,男,1947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淮阳县。被告:刘中奎,男,1967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淮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勇,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好贞与被告刘中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王好贞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王好贞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50元,由王好贞负担。审判员 吕海领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邵彦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