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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民初2007-20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与郑州悦家商业有限公司、郑州悦家商业有限公司金水店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郑州悦家商业有限公司,郑州悦家商业有限公司金水店,郑州怡禾文化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初2007-2009号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华强高新发展大楼14楼。法定代表人:丁亮,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楠,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耿洋,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郑州悦家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126号。法定代表人:张其喆。被告:郑州悦家商业有限公司金水店,经营场所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与玉凤路交叉口东南角。负责人:陆鸣。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宁、焦伟伟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怡禾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紫荆山路60号22层2216号。法定代表人:孔占伟。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强方特公司)诉被告郑州悦家商业有限公司、郑州悦家商业有限公司金水店、郑州怡禾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本院于2016年12月5日立案。原告华强方特公司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华强方特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计75元,由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梁晓征审判员  钱红军审判员  张永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周彩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