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02执10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黄庆江与被执行人肖广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庆江,肖广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502执1065号申请执行人黄庆江,男,1956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通辽市。被执行人肖广娥,女,1963年,3月22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内蒙古通辽市。申请执行人黄庆江与被执行人肖广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科民出字第257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肖广娥银行存款1005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于明态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魏清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