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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02执10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黄庆江与被执行人肖广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庆江,肖广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502执1065号申请执行人黄庆江,男,1956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通辽市。被执行人肖广娥,女,1963年,3月22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内蒙古通辽市。申请执行人黄庆江与被执行人肖广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科民出字第257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肖广娥银行存款1005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于明态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魏清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