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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25民初8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陈淮、毛士凤等与陈建宏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淮,毛士凤,陈建宏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25民初896号原告:陈淮,男,汉族,1969年9月19日出生,农民,宜良县人,住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原告:毛士凤,女,汉族,1971年8月10日出生,农民,宜良县人,住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被告:陈建宏,男,1960年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宜良县人,住云南省昆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淮、毛士凤诉被告陈建宏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淮、毛士凤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淮、毛士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淮、毛士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淮、毛士凤负担。审判员  李树荣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田 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