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25民初8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陈淮、毛士凤等与陈建宏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淮,毛士凤,陈建宏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25民初896号原告:陈淮,男,汉族,1969年9月19日出生,农民,宜良县人,住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原告:毛士凤,女,汉族,1971年8月10日出生,农民,宜良县人,住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被告:陈建宏,男,1960年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宜良县人,住云南省昆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淮、毛士凤诉被告陈建宏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淮、毛士凤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淮、毛士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淮、毛士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淮、毛士凤负担。审判员 李树荣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田 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