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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27民初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原告严聪聪与被告卫传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聪聪,卫传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西省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1027民初129号原告:严聪聪,女,1990年11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浮山县。被告:卫传东,男,1987年3月28日出生,汉族,浮山县。原告严聪聪与被告卫传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严聪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卫传东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严聪聪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000元。事实和理由:2012年5月12日,被告卫传东因急需用钱,向我借5000元额度的信用卡一张,并刷卡消费5000元。后银行催促我还款,无奈我还款5000元。随后,卫传东又将我归还的5000元再次刷卡消费。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偿还借款,被告总是借故推辞。2016年11月10日,被告卫传东向我出具借据。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起诉,望判如所请。卫传东未作答辩。原告严聪聪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严聪聪的身份证复印件,以证明其诉讼主体资格;2、2016年11月10日借据,以证明借款的事实。被告卫传东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分析、认定如下:原告严聪聪提交的证据1证明其诉讼主体资格,本院予以认定;原告提供证据2证明被告向其借款10000元,并于2016年11月10日向其出具借据,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5月12日,被告卫传东向原告严聪聪借5000元额度的信用卡一张,并刷卡消费5000元。该信用卡还款日到期后,由严聪聪归还5000元。后被告卫传东再次将严聪聪归还的5000元刷卡消费。卫传东于2016年11月10日向严聪聪出具借据。借据载明:今借严聪聪壹万元整。被告卫传东作为借款人在借据上签字确认,并将身份证号写在了借据上。2017年4月17日,原告严聪聪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卫传东偿还借款10000元。本院认为,公民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卫传东借用严聪聪的信用卡刷卡消费10000元,并向严聪聪出具了相应借据,双方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卫传东理应遵循诚实守信原则归还严聪聪相应借款。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卫传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严聪聪借款本金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卫传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艳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郭彦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