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2民初35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孟玉枝、秦鹏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孟某某,秦某
案由
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2民初3526号原告:王某某,女,201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郑州市中原区。法定代理人:秦某某,女,1991年5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同上。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洪涛,河南君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瑞,河南君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孟某某,女,195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郑州市中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苗逢燕,河南春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某,男,1980年8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郑州市中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苗逢燕,河南春屹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孟某某、秦某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王某某法定代理人秦某某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2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某法定代理人秦某某负担。审判员 孙玉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娇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