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02民初18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滨州黄河宝山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山东华翔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原滨州市华翔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滨州黄河宝山混凝土有限公司,山东华翔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原滨州市华翔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02民初1891号原告:滨州黄河宝山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黄河七路9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27508815137。法定代表人:张小涛,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山东华翔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原滨州市华翔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渤海二十四路6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562518661B。法定代表人:雷康,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滨州黄河宝山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华翔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滨州黄河宝山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山东华翔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滨州黄河宝山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滨州黄河宝山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889元,减半收取8944.50元,由原告滨州黄河宝山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邓中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