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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20民初36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承芳与谢永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璧山支公司、徐廷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承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璧山支公司,徐廷斌,谢永六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20民初3673号原告:李承芳,女,1967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璧山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向阳街2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K361970152。负责人:周永红。被告:徐廷斌,男,1966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谢永六,男,196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原告李承芳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璧山支公司、徐廷斌、谢永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承芳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杨 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鲍柏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