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02刑初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卢朝远、卢祥顺贪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朝远,卢祥顺,卢祥荣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702刑初16号公诉机关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卢朝远,男,1976年9月10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汉族,大专文化,原南平市延平区茫荡镇北山村党支部书记兼土地协管员,家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曾因赌博于2002年6月28日被南平市公安局延平分局决定行政罚款人民币1000元。现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6年11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被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1月1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在家。辩护人林汉彬、肖娟,福建闽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卢祥顺,男,1974年9月21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籍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现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6年12月1日被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1月1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在家。被告人卢祥荣,男,1963年5月17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现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6年12月1日被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1月1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在家。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检察院以延检诉刑诉〔2017〕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朝远、卢祥顺、卢祥荣犯贪污罪,于2017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德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朝远及其辩护人林汉彬、肖娟、被告人卢祥顺、卢祥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卢朝远身为茫荡镇北山村党支部书记,在协助南平市延平区延顺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茫荡征迁办对北山村开展征地拆迁工作的过程中,利用协助征迁办制作征地补偿分配表、补偿款发放等职务便利,伙同被告人卢祥顺、卢祥荣共同侵吞公共财物共计人民币65002元,其中卢祥顺分得人民币33065元,卢祥荣分得人民币31937元。针对以上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定被告人卢朝远、卢祥顺、卢祥荣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数额较大。被告人卢朝远、卢祥顺、卢祥荣是共同犯罪,被告人卢朝远是主犯,被告人卢祥顺、卢祥荣是从犯,三被告人均具有自首情节,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惩处。被告人卢朝远、卢祥顺、卢祥荣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辩护人林汉彬、肖娟提出被告人卢朝远具有自首情节,贪污数额较小,其并未分得赃款,且涉案款物已全部退出,其认罪态度好,请求法院对被告人卢朝远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8日,南平市延平区茫荡镇人民政府为做好茫荡镇境内延顺高速公路前期工作,经研究成立南平市延平区延顺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茫荡镇征迁办,同时成立领导小组,负责对北山村进行征地拆迁工作。时任茫荡镇北山村党支部书记的被告人卢朝远,协助征迁办对北山村开展征地拆迁工作。2014年8月,因延顺高速公路高压电力线路迁移工程需从被告人卢朝远、卢祥顺、卢祥荣与王升权共同经营的南平科建竹木板业有限公司厂房通过,卢朝远私下以公司名义与征迁办达成协议,获取补偿款人民币60000元。卢祥顺、卢祥荣因不知情便阻拦工程施工,被告人卢朝远为独占该补偿款,遂与被告人卢祥顺、卢祥荣共谋从征地补偿款中套取人民币6万余元作为卢祥顺、卢祥荣的补偿。后被告人卢朝远利用协助征迁办制作征地补偿分配表、补偿款发放等职务便利,虚列卢祥顺水田0.996亩、征地补偿款人民币33065元;虚列卢祥荣水田0.962亩、征地补偿款人民币31937元,共计套取国家征地补偿款人民币65002元。其中,卢祥顺分得人民币33065元,卢祥荣分得人民币31937元。2016年9月6日,纪检部门通知茫荡镇纪委书记后,被告人卢朝远在茫荡镇纪委书记陪同下到纪检部门接受审查,主动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同年11月29日、11月30日,被告人卢祥顺、卢祥荣先后经通知后到检察机关接受询问,在询问过程中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卢祥顺退出涉案款物人民币33065元,被告人卢祥荣退出涉案款物人民币31937元,均暂扣于中共南平市延平区纪律检查委员会。上述事实,被告人卢朝远、卢祥顺、卢祥荣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卢某1、卢某2、余某、王某的证言、奶牛场改线北山村分户图、南平市延平区延顺高速公路征地北山村补偿分配表、领款单、延顺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征收土地协议书、中国工商银行储蓄存款利息清单及开户凭证、茫荡镇延顺高速公路高压电力线路迁移塔基占地及青苗补偿费包干协议书、延顺高速公路延平段电力杆线青赔补偿费汇总表、延顺高速公路延平段电力杆线青赔发放表、延顺高速公路建设延平区北山段电力杆线青赔补偿表、茫荡镇北山村迁移南平佰桑水电有限公司29#杆青苗补偿表、南平市延平区延顺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北山村征地补偿费计算表、南平市延平区延顺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北山村征地地类面积汇总表、南平市延平区延顺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征地权属地类面积调查确认表、南平延顺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延顺高速公路K13+520-K15+320线路调整后用地情况的函、茫荡镇北山村延顺高速公路扩征地地类面积确认公某、南平市延平区延顺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征地权属地类面积调查确认表(公某表)、南平市延平区延顺高速公路征地北山村补偿费分配表、南平延顺高速公路来舟段扩征个人面积分户统计表、中国工商银行银行账户时点余额对账单、延顺高速批量开定期明细表、中国工商银行储蓄存单、北山村征地补偿费台账、记账凭证、南平延顺高速公路征地拆迁补偿费拨付审批表、南平市人民政府南政综[2013]255号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南平市延平区茫荡镇人民政府关于成立南平市延平区延顺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茫荡镇征迁办的通知、南平市延平区延顺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茫荡镇征迁办出具的情况说明、南平市延平区茫荡镇北山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情况说明、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中共南平市延平区纪律检查委员会暂扣清单、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南平市公安局延平分局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纪检部门出具的关于卢朝远到案情况说明、检察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被告人卢朝远、卢祥顺、卢祥荣户籍证明等证据在案为证。以上证据均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朝远身为村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等行政管理工作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被告人卢祥顺、卢祥荣共同侵吞公共财物共计人民币65002元,其中卢祥顺分得人民币33065元,卢祥荣分得人民币3193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三被告人共同侵吞公共财物,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卢朝远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卢祥顺、卢祥荣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具有法定应当从轻处罚的情节;被告人卢朝远在镇纪委书记陪同下到纪检部门接受审查,主动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卢祥顺、卢祥荣先后经通知到检察机关接受询问,在询问过程中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具有法定从轻处罚的情节;三被告人已退出全部涉案款物,又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上述量刑情节,本院在量刑时予以综合考虑。辩护人林汉彬、肖娟提出被告人卢朝远具有自首情节,涉案款物已全部退出,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理由成立,予以采纳;其余辩护意见,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卢朝远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卢祥顺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卢祥荣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以上三被告人所并处的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四、扣押在案的三被告人所共同贪污的非法所得共计人民币65002元由扣押机关返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林洁人民陪审员 张霞人民陪审员 陈鑫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陈欢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九十三条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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