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402刑初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刘雅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雅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402刑初136号公诉机关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雅,女,1988年10月16日出生于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2016年5月4日因涉嫌开设赌场被逮捕(逮捕在逃)。同年7月4日被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5月18日被梅江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梅区检诉刑诉(2017)1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雅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送达起诉书副本及开庭审理时,被告人刘雅自愿认罪,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黄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雅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被告人刘雅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至2016年3月,被告人刘雅与谢某、范某、黄某(均已判刑)及郭某、叶某(均另案处理)等所谓的“黄塘帮”以及所谓的“江北帮”、“城北帮”、“月梅帮”另外三帮人,每四天轮流一次,在梅某区东山公园外路文化公园内开设赌场,被告人刘雅在赌场中负责做和手,该赌场设立赌“大小”、“21点”等赌博方式,聚集参赌人员曾某、张某、刘某、余某1、刘某峰等人进行赌博活动,每天赌客达二十人以上,该赌档共盈利人民币7000元。2016年7月4日,被告人刘雅到梅州市公安局梅某分局治安管理大队投案自首。上述事实,被告人刘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有书证被告人刘雅自首的经过证明,户籍证明,辨认笔录,同案人谢某、范某、黄某的供述,证人曾某、张某、刘某、余某1、刘某峰的证言,被告人刘雅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雅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雅犯开设赌场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刘雅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雅提出从轻处罚的意见,理由和依据充分,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提出建议对被告人刘雅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雅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上缴国库。(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徐君庆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麻丹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