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32民初5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郑连安与郑江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连安,郑江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赤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32民初530号原告:郑连安,男,1933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赤城县。被告:郑江,男,1956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赤城县。原告郑连安与被告郑江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后,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此案属于被告不明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郑连安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郭永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甄晓静《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条人民法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的,应当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一)原告提供了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但人民法院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二)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承担驳回原告起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