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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03民初20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白雪峰与刘鹏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雪峰,刘鹏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3民初2097号原告:白雪峰,男,汉族,1972年3月8日出生,住洛阳市西工区。被告:刘鹏飞,男,汉族,1976年7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嵩县。原告白雪峰与被告刘鹏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白雪峰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白雪峰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杨晓宇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冯玲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