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3执3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罗田县城市管理执法局、罗桂兰处罚类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田县城市管理执法局,罗桂兰,刘胜全,刘志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3执339号申请执行人罗田县城市管理执法局。法定代表人李清立,该局局长。组织机构代码:57150854-5。被执行人罗桂兰,女,1945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罗田县。被执行人刘胜全,男,197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罗田县。被执行人刘志全,男,196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罗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田县城市管理执法局与被执行人罗桂兰、刘胜全、刘志全城管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罗桂兰、刘胜全、刘志全已履行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罗田县城市管理执法局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6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鄂1123行审47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文祥审判员 曾建平审判员 李磊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雷 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