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民辖终9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四川金兴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德阳湔江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四川金兴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德阳湔江水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辖终9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金兴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交桂路89号5楼。法定代表人:文素英,职务不详。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德阳湔江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汉市向阳镇胜利村。法定代表人:李玉林,董事长。上诉人四川金兴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德阳湔江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2017)川0113民初861号管辖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四川金兴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上诉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民事诉讼,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应由上诉人所在地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产品供销合同》,约定“合同纠纷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该约定未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为有效。因合同载明“签订地点:青白江区”,故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裁定对本案有管辖权正确。上诉人四川金兴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何开元审判员 郑 慧审判员 李 露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余正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