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23民初2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刘新春与化允光、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新春,化允光,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3民初2124号原告:刘新春,男,198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浩,灵璧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化允光,男,1973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建国西路88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20300779695909D(1-1)。负责人:宋彬彬,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举,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新春与被告化允光、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新春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化允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新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化允光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新春撤回对被告化允光的起诉。审判员 袁萍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耿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