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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8刑初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何继华、何伟章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继华,何伟章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8刑初208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继华,男,1992年12月6日出生,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住佛山市高明区。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7年2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羁押),同年3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高明区看守所。被告人何伟章,男,1979年6月13日出生,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汉族,初中文化,工人,住佛山市高明区。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7年2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羁押),同年3月14被取保候审。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以明检公诉刑诉〔2017〕2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继华、何伟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婷婷、代理检察员仇淑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继华、何伟章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月31日凌晨,被告人何继华与黎某1在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荷香路宏八酒楼停车场内,因被告人何伟章驾驶的小汽车擦碰到被害人黎某1而发生口角,何继华先从汽车副驾驶位下车将黎某1推倒在地,后何伟章、何继华用拳脚对被害人黎某1、黎某2及黎某3实施殴打,导致黎某2嘴角、黎某3头部受伤。经法医鉴定,黎某2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黎某3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书证、证人黎某1等人的证言、被害人黎某2等人的陈述、被告人何继华、何伟章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及辨认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继华、何伟章无视国家法律,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何继华、何伟章判处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何继华、何伟章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没有异议,并当庭认罪。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31日凌晨,被告人何继华与黎某1在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荷香路宏八酒楼停车场内因被告人何伟章驾驶的小汽车擦碰到被害人黎某1而发生口角,何继华先从汽车副驾驶位下车将黎某1推倒在地,后何伟章、何继华用拳脚对被害人黎某1、黎某2及黎某3实施殴打,导致黎某2嘴角、黎某3头部受伤。经法医鉴定,黎某2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黎某3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何继华、何伟章向黎某1、黎某2、黎某3赔偿损失共计人民币20000元(其中何继华赔偿人民币5000元、何伟章赔偿人民币15000元),黎某1、黎某2、黎某3均对二被告人给予谅解。2017年2月11日,被告人何伟章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前科材料,谅解书,被害人黎某2、黎某3的陈述,证人黎某1、何某1、何某2、黎某4、黎某5、陈某的证言,被告人何继华、何伟章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继华、何伟章无视国家法律,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且是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继华、何伟章犯寻衅滋事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何伟章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故本院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继华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故本院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何继华、何伟章在案发后积极向涉案被害人赔偿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故本院酌定对二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何继华、何伟章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综合考虑被告人何继华、何伟章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对二被告人予以宣告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继华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何伟章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卢 军审判员 张恩广审判员 关燕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晓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