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181民初9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9264杨长锁与朱锁坤、朱玉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长锁,朱锁坤,朱玉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81民初9264号原告:杨长锁,男,汉族,1970年2月15日生,丹阳市人,住丹阳市。被告:朱锁坤,男,汉族,1974年11月29日生,丹阳市,住丹阳市。被告:朱玉芳,女,汉族,1973年7月6日生,丹阳市人,住丹阳市。原告杨长锁与被告朱锁坤、朱玉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4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4月19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杨长锁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长锁撤回起诉处理。已经缴纳的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杨长锁负担。审 判 长 蔡保瑞人民陪审员 宦新华人民陪审员 刘瑞荣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陈男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