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03执5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郭之瑞、刘淑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之瑞,刘淑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03执500号申请执行人:郭之瑞,男,198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被执行人:刘淑平,男,1972年2月2日生,汉族,住南昌市青山湖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6)赣0103民初138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刘淑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刘淑平银行存款102276.27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章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魏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