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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05民初205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张元发与范政伟、吴云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元发,范政伟,吴云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05民初2056号之一原告:张元发,男,1985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公民身份号码:。委托诉讼代理人:武秀珍、陈金辉,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政伟,男,197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公民身份号码:。被告:吴云妹,女,1978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公民身份号码:。原告张元发与被告范政伟、吴云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原告张元发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元发提出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元发撤诉。案件受理费6826元,减半收取计3413元,由原告张元发负担。审 判 长  黄世滔人民陪审员  蔡冬发人民陪审员  林俊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佘晨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