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05民初205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张元发与范政伟、吴云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元发,范政伟,吴云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05民初2056号之一原告:张元发,男,1985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公民身份号码:。委托诉讼代理人:武秀珍、陈金辉,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政伟,男,197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公民身份号码:。被告:吴云妹,女,1978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公民身份号码:。原告张元发与被告范政伟、吴云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原告张元发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元发提出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元发撤诉。案件受理费6826元,减半收取计3413元,由原告张元发负担。审 判 长 黄世滔人民陪审员 蔡冬发人民陪审员 林俊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佘晨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