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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30民初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曹佳良与霍红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佳良,霍红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克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30民初229号原告:曹佳良,男,1985年9月9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克东县。被告:霍红波,男,1978年2月2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克东县。原告曹佳良与被告霍红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原告曹佳良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佳良撤诉。案件受理费1,925.00元,减半收取962.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丁怀东审 判 员  刘飞飞人民陪审员  李和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