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30民初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曹佳良与霍红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佳良,霍红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克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30民初229号原告:曹佳良,男,1985年9月9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克东县。被告:霍红波,男,1978年2月2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克东县。原告曹佳良与被告霍红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原告曹佳良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佳良撤诉。案件受理费1,925.00元,减半收取962.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丁怀东审 判 员 刘飞飞人民陪审员 李和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