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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04刑初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唐萍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104刑初257号公诉机关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萍,男,1975年4月22日出生于福建省福州市,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住福州市鼓楼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9月24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9月30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29日被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5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仓检诉刑诉(2017)2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萍犯伪造身份证件罪、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俊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萍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被告人唐萍指使他人为其伪造机动车驾驶证并予以使用。2016年9月23日23时许,被告人唐萍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闽A×××××的小轿车途径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福湾路高架桥路段时被民警查获,被告人唐萍遂向民警出示了上述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被民警识破。经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唐萍全血样乙醇含量为128.52mg/100ml,属醉酒驾驶。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唐萍伪造驾驶证,且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建议本院以伪造身份证件罪、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萍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唐萍明知其机动车驾驶证已被吊销的情况下,于2013年指使他人为其伪造机动车驾驶证并予以使用。2016年9月23日23时许,被告人唐萍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闽A×××××的小轿车途径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福湾路高架桥路段时被民警查获,被告人唐萍遂向民警出示了上述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被民警识破。经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唐萍全血样乙醇含量为128.52mg/100ml,属醉酒驾驶。上述事实,被告人唐萍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出具的侦破经过,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机动车驾驶证限制/重复办证核对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情况答复,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血样提取登记表,关于案发路段性质的情况说明,车辆行驶证及车辆信息,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血样乙醇检验报告和被告人唐萍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以上证据来源合法,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并经庭审举证、质证,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唐萍伪造机动车驾驶证,其行为已构成伪造身份证件罪。被告人唐萍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唐萍犯数罪,应予并罚。被告人唐萍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唐萍犯伪造身份证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决定执行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31日起至2017年9月23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兰岚人民陪审员  胡项学人民陪审员  吴 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阮伏秋附:本刑事判决书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