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刑申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九荣寻衅滋事刑事通知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冀04刑申45号李九荣:你因寻衅滋事罪一案,不服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2016)冀0406刑初108号刑事判决和本院(2016)冀04刑终716号刑事判决。主要以原一、二审程序违法,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明显错误,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无罪证据未采纳为由,请求依法撤销原审判决,依法宣告李九荣无罪并释放。本院依法对该案进行了复查,现已复查完毕。原审查明,李九荣伙同其丈夫吝有平闯入峰峰矿区区委办公楼三楼闹访,在区委工作人员劝阻过程中,李九荣不听劝阻推搡保安,并在地上打滚拒不离开,持续哄闹约30分钟,严重扰乱了政府机关正常办公秩序。李九荣到邯郸市公安局峰峰矿区分局大院内闹访,不听工作人员劝阻,满地打滚,又哭又闹,持续约20分钟,严重扰乱了公安机关正常办公秩序。上述事实有证人冉德龙、许雷、王哲证、韩强、王晓东、段胜平、韩志、韩秋珍、周锋、王跃平证明,案件评查报告,河北省公安信访事项终结决定书,峰峰矿区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吝有平信访事项的情况报告,李九荣书写的保证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刘九荣户籍证明、社会调查、到案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诉人李九荣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院内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原审认定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并无不当。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申诉人李九荣的申述的理由因无相关的证据予以支持,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规定的再审条件,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