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526民初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滑县温尔顿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宁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滑县温尔顿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李宁超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6民初101号原告滑县温尔顿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滑县道口镇卫河路与大功河交叉口西北角。法定代表人蔡乃水。委托代理人李宏法、朱瑞兵,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宁超,男,1979年12月18日生,汉族,现住河南省滑县。原告滑县温尔顿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宁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受理后,经审查,原告起诉被告李宁超的地址不准确,无法找到该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滑县温尔顿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讼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艳丽审判员  韩伟周审判员  张兴政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菲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