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龙法执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曾马海与廖耿荣、何裕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马海,廖耿荣,何裕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深龙法执字第116号申请执行人曾马海,户籍地址广东省陆丰市。被执行人廖耿荣,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被执行人何裕求,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申请执行人曾马海与被执行人廖耿荣、何裕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深龙法民一初字第16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1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1,借款本金18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欠款本金为基数,从2010年12月2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日止);2,案件受理费11460.5元;3,保全费5000元;4,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待计)以及本案执行费20564元,以上共计人民币1837024.5元,本院已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廖耿荣名下位于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龙河路榭丽花园9栋五单元复式602号的房产(房产权证号为:60000978**),但因本院执行局在处理该房产的案号(2014)深龙法执字第1405号案件为首封人,现已递交参与分配函至本院执行局,请求拍卖该房产后参与该财产分配。另该案于2013年向深圳市罗湖区教育局强制扣留廖耿荣转包肇庆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东晓中学建筑工程的工程款7173790元,但该扣留请求被本院执行局驳回,现申请人曾马海向本院提出代位请求权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案号为(2015)深龙法民三初字第1022号,目前该案还在审理中。另经本院依法向工商、证券、国土、车管、银行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已把被执行人纳入失信黑名单。上述财产查证结果也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有财产可供执行后恢复强制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或(2015)深龙法民三初字第1022号案件判决生效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郝英威执行员 黎 君执行员 付宇浩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陈泽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