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1民初1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程运海与关雅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运海,关雅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281民初1396号原告:程运海,男,住吉林省蛟河市。被告:关雅娥,女,住吉林省蛟河市。原告程运海与被告关雅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受理,2017年5月25日依法由审判员杨峰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运海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关雅娥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程运海诉称:关雅娥于2014年3月19日在程运海处收购玉米2255斤,合计价款790元。此款经程运海多次催要,关雅娥至今未予给付,故起诉要求:关雅娥给付程运海玉米款79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关雅娥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放弃了陈述、辩解、举证及质证的权利。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19日,关雅娥收购玉米2255斤,合计价款790元未付,关雅娥向程运海出具欠条。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欠条。本院认为:程运海与关雅娥之间虽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关雅娥就欠款事实向程运海出具欠条,足以证明,程运海与关雅娥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故该买卖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程运海要求关雅娥给付未付货款790元的请求,应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关雅娥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程运海货款79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关雅娥负担。本判决为一审终审判决。审判员 杨 峰申请执行的期间为2年书记员 王延升书记员 王延升(本件共2页,共印10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