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203民初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原告李晶杰诉被告赵敏荣、盖州市凯迪货物运输有限公司、铜川市东岳旅客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市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鼓楼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晶杰,赵敏荣,盖州市凯迪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市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鼓楼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203民初121号原告:李晶杰,男,1991年3月8日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瑞良,铜川市印台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赵敏荣,女,汉族。被告:盖州市凯迪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震,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市分公司。负责人:郭军,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涛,陕西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鼓楼支公司。负责人:张代坚,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晶杰诉被告赵敏荣、盖州市凯迪货物运输有限公司、铜川市东岳旅客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市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鼓楼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晶杰于2017年5月18日以该案涉及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以案件涉及刑事案件,要求刑事附带民事一并处理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晶杰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85元,退还原告李晶杰。审判员  王宝玲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尚寒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