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402民初45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吴演习与刘永军、康莉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演习,刘永军,康莉,臧磊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4565号原告吴演习,男,汉族,1970年9月28日出生,住商丘市。被告刘永军,男,汉族,1975年5月25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县。被告康莉,女,汉族,1974年10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县。第三人臧磊,男,汉族,1986年9月24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演习与被告刘永军、康莉、臧磊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演习撤回起诉。审判员  贺冬青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远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