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28民初5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张孔训与宋庆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孔训,宋庆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28民初571号原告张孔训,男,196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县。被告宋庆真,男,1968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孔训诉被告宋庆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张孔训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孔训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张孔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元,减半收取70元,由张孔训承担。审 判 长 刘 明 亮审 判 员 ��于建社人民陪审员 邢 红 计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马 小 凡 关注公众号“”